朱某平时在劳务市场干木工零活,一天李某找到他,把他领到一工地做木工,工作一小时后,有人喊他接模板,当接模板时,被吊车吊过来的板子把手挤在墙面上,致使右手腕骨折,十级伤残。朱某出院后,找到用人单位鹤岗某建筑公司。该用人单位称我们不认识你,而且我公司将此工地工程发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张某。于是又去找张某索赔,张某称我是承包了这个工地的工程,但我把木工活又分包给了王某。王某现下落不明,你应找王某赔偿,是他雇你,不是我雇你。另外你才干活一个小时就受伤,我们不能赔偿你任何损失。朱某被推来推去,十分无奈。 那么朱某受伤谁来负责?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但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或个体老板经常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亦即事实劳动关系。本案朱某与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朱某虽然是在被告的工地上系零时用工,但是与之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在工地上受到的伤害,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对待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朱某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来赔偿,同时,该用人单位实行了承包经营,应由承包经营单位来赔偿。由于该工程发包给了没有任何资质的张某,张某又将包的木工活分包给王某,而朱某在王某手下打零工造成伤害,现王某下落不明,本案应由没有任何资质的张某负责赔偿,用人单位负连带责任,张某在赔偿朱某的损失后,对分包方王某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