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的新标准是什么

复混肥的新标准是什么?
2024-12-28 22: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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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0年,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示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己执行了六年的复混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9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复混肥料新标准报批稿己由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上报待批。在此期间,新标准内容经一些刊物介绍己广为人知。一些生产厂家通过不同途径提出了一些异议,认为有些内容不太符合复混肥料的生产、市场和农业施用现状,容易为造假、使假的不法份子钻空子及损害农民的利益。这些意见反映到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后,协会虽然不是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但认为有责任、有义务帮助解决这些问题。为此,中国磷肥工业协会主动与上海化工研究院(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农业部门专家联系、交换意见。并多次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司汇报,提出意见和看法。几经协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司于今年三月上旬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复混肥料》、《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两项国家标准协会。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上海化工研究院、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有关生产厂家、部分农口单位代表共30余人出席了会议。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参加并承办了这次会议。
会上,与会代表经过热烈讨论,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
1、将高浓度养分含量从45%改为40%,中浓度养分含量从35%改为30%(恢复到原标准)。
2、取消了在包装上标出氯根含量的规定。规定了以3%为硫基复混肥和氯基混肥料的分界值。即氯根大于3%的为氯基复混肥料,等于、小于3%的为硫基复混肥料(硫基复混肥料的氯根要经监测)。这样不但消除了农民对氯养分的误解,使国家复混料与进口肥料取得了一致(进口肥料不标明氯含量)。同时也利于我国纯碱工业的发展。
3、取消了包装袋上标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的规定。
4、不同意粉状复混肥料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
5、包装袋仍维持50公斤、40公斤、25公斤、10公斤四个品种,不增加新品种。
据了解,上述内容己经国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投标通过。新修订后的《复混肥料》国家标准报批稿己于最近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后予以公布,再经一段时间过渡后正式实施。预计,《复混肥料》国家标准今年下半年实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的实行要晚些,可能要到年底或明年初实行。

回答2:

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用小1号字体标注,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宣传。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量的标准。(1)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N、P2O5、K2O的顺序,分别表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2)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3)若在复混肥(复合肥)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证明。
  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规格及净含量(净重)的标注。复混(合)肥每袋净含量为(50±0.5)公斤、(40±0.4)公斤、(25±0.25)、(10±0.1)公斤四种规格,且每批产品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公斤、40公斤、25公斤、10公斤,在规定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或地址。
  产品标准。复混肥或复合肥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I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肥料登记证。复混肥料市场准入实行登记证制度,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肥料(包括复混肥)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