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城管贴条了,该怎么办

2024-11-26 17: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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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昨天我的车子被贴条了,但我本人随后就赶到停车场(城管还没走),找执法人员理论可不可以当场取消掉,他说不行,已经当场传到网上去了。我朋友跟我说你把身份告诉他,他应该取消掉,我后来想想这种小事情没必要,算了。为了100块不至于。 晚上我回家把交通道路安全法翻出来了(大学学的是法律),把里面的各项条款都看了一遍,并把城管执法存在的漏洞都找了出来,得出了以下几点: 1、该执法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响应的解释。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执法人员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已经上网了",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执法人员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违章停车通知单》当场交付本当事人。该执法人员将《违章停车通知单》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违章停车通知单》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违章停车通知单》,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执法人员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4、该执法人员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该执法人员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违章停车通知单》,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今天上午我打电话给他们城管局(全程录音),首先是他们指挥中心接的电话,指挥中心说这是法律问题,让我打他们法制科,我打法制科把所有法条都拿出来说了一遍,把那个法制员说傻了,他说会跟领导反映,并给了我具体管辖中队的电话要求我打那个中队的电话,中队人员给我的答复是这个违章停车通知单不是他们开的,可能是市容管理科,我又打电话给市容管理科,市容管理科解释当时执勤人员确实是没有权力消除违章记录,那我说贴了就一定没有办法消掉吗,他说如果当事人在场,执法人员可以再拍一张回来上报指挥中心进行消除,我跟市容管理科说当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告知我这些权利,只说上传到网上就消不了,没有提到补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没办法又帮我转到信访科,信访科人员说我这个情况确实是违章了,但应该属于人性化执法的范畴(现在广大公安机关正在推行人性化执法和说理执法)可以协调解决罚款单,但是他要具体问一下当时执法的人员情况是否属实,让我等他电话。 下午两点多的时候信访科打来电话说我的单子被撤销掉了。 我晚上我拿着一百块钱去交话费去了。不过心里很爽,从这件事情我总结出以后我在处警的时候一定要留一个心眼,做到规范执法,不留把柄。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