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可以撤回执行申请,但也未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则上当事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是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扩展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时效中断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已经撤回的申请执行案件,现在又重新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应否允许,该案能否再重新受理?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已执行终结,并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终结裁定书,执行终结是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如再次立案执行,虽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势必对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应立案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立案执行,法院下发的执行终结裁定书,只是程序上的终结,实体上该案并未结案。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了当事人撤销申请终结案件执行的制度设计,但是,对撤销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却没有明确规定,也缺失相对完善的法理,造成在执行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申请执行是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和起点,它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一种请求。该种请求权亦有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上的申请执行之分,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即程序上的申请执行权。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即实体上的申请执行权。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实体权利请求,它是申请执行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目的和内容。本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是放弃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呢还是抛弃实体上的权利请求呢?笔者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放弃的是程序意义上的执行申请,即无需公权力介入实现其利益,而不是抛弃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撤销申请的理由只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并未讲对方种的地我不要了,因此这种处分不及于实体权利,执行依据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丝毫未受损伤,并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撤销申请只是出现了当事人暂不需要法院来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其权利的状况,而义务人所负的义务只是在其履行完毕后方可解除法律对其的约束力。同时法律已为申请人抛弃实体权利提供了恰当的方式,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予以实现。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也只是对原告的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并未涉及申请的民事权利,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性的终结,是因受理条件因申请的撤销而缺失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因此,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法律条文亦无反对,而且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并且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次申请的执行期限,从撤销执行之日算起。(鸡西市鸡冠区法院 赵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