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根据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结合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财政改革,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决算评审;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评审; (三)政府性融资、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 (四)财政专项支出的评价与审核; (五)重点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 (六)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七)财政投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 (八)其它需评审的专项支出项目。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2、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6、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