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犯罪以后如何争取宽大处理?——以盗窃罪为例

2024-12-16 23:29:2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以盗窃罪为例 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特别是当人年轻的时候。 没有一个人的生活道路是笔直的、没有岔道的。有些岔道口,譬如政治上的岔道口,事业上的岔道口,个人生活地的岔道口,你走错一步,可以影响人生的一个时期,也可以影响一生。 ——柳青本人在某企业集团从事法律事务多年。工作期间,接触过多起犯罪事件,有高学历职工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也有普通工人诈骗、盗窃。撇开学历不论,单从其犯罪手段来讲,不能不承认其智商情商均在一般人之上。只可惜,错失时务难成俊杰,万般抵赖终陷囹圄。之中一些人不得不在红墙内通过接受劳动改造的方式度过几年、十几年,实在令人惋惜。 走向犯罪的道路,尤其是初次犯罪的人来说,相信只是一时糊涂,或对现状的不满,或对法律的无知;而失足之后一旦要面临多年的红墙铁窗生活的时候,才突然发现自由的可贵、亲情的难舍,抢天呼地,悔之晚矣。本人就亲眼见过几个盗窃犯被宣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吓得屎尿横流的模样,至今记忆犹新。 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罪必究,但是惩处犯罪也不是一棍子打死、不给任何出路的。我国刑事法律政策对打击犯罪分子始终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于罪大恶极的,剥夺生命或者无期徒刑;罪不至死的,判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判处较轻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一、尽快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能够自首的心理前提是认罪伏法,表现出的是其对抗社会的较低心理,凡是能够自首的,一般可以认为其主观恶性较低、或在降低,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正在变小。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以此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二、争取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一个悔罪和将功折罪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瓦解分化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查机关抓捕罪犯,使司法机关能迅速挖掘出隐藏的犯罪分子,消除社会潜在的隐患和不安定因素。 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未必是与本案相关的犯罪行为,只要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有关重要情况的,都属于检举揭发的内容。比如盗窃罪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检举抢劫罪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其联系方式或者藏身地点等有助于破案的重要信息。 三、主动退赃、赔偿 主动退赃、赔偿,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因为此类犯罪往往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之后需要花费较多金钱进行治疗,也包括影响以后的收入等,均需要犯罪分子金钱补偿。主动退赃、赔偿以后,被害人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应的安慰,从心理上也会对犯罪分子持宽容态度,对于司法机关来讲,考虑到被害人损失的降低和减小,说明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又鉴于其主动、积极退赃、赔偿等悔罪表现,表明其一种主观恶性的降低,为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提供了依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还,则法院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罚金的形式来追回赃物。如《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样无法吞下不义之财,并且也错失了宽大处理的机会。 四、切忌畏罪潜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是高悬的,任何犯罪分子存在着侥幸心理,妄想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都不会最终得逞。投案自首,争取立功,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才是犯罪之人的唯一出路。偏偏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一错再错,以为一走了之、过几年之后再回来就可以逍遥法外。如果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时效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只要是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躲过初一难逃十五”。2006年参与盗窃某公司重要物资(铜制品)的两个犯罪团伙的一些成员,放弃自首和立功机会,落荒逃往外地,颠簸流沛,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并于今年被一举抓获。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而不是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