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他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为正当理由的低价格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应核定销售额征增值税。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权威机构【对该回答共有(好评:0,坏评:0),点击查看】对该回答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