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一)执行企业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建造自用房产的,按房产实际占用土地对应的土地摊余价值记入“在建工程”,竣工时,一并作为企业房产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新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因此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要根据你企业实行的企业制度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