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暂时给奏鸣曲(Sonata)的定义是:某种为不超过两件乐器演奏的乐曲,有三个或四个乐章。在这些乐章中间,有一章或一章以上是由一种叫做“奏鸣曲式”或“第一乐章形式”的特殊结构形式所写成。这种结构的形式即将予以说明。
第二是要知道磨穗旁“三重奏”(Trio)、“四重奏”(Quartet)、“五重奏”(Quintet)、“六重奏”(Sextet)等等,事实上,即实际的结构是与奏鸣曲完全相似的乐曲,不同之处乃是由三件,或四件,或更多一点的乐器演奏而已。一篇为两件以上乐器演奏的奏鸣曲,术语改变了,但乐曲的格式或结构并没有改变,仅仅是写给不同的演奏乐器,是写给某些特族禅定乐器。有时还有更多的标明文字记在这些乐曲名称前面——例如“为提琴、小号和钢琴的三重奏”;“为两把提琴,中音提琴和大提琴的四重奏”常称瞎橡为“弦乐四重奏”(Stuing Quartet)等等。
第三是一篇“交响乐”是为大管弦乐团用的乐曲,同样,在构造和乐章方面与奏鸣曲相同。
因此,在这一节“交响乐形式”的开始时,所指出的是正规交响乐各乐章一般结构的简要纲领。如上面说过的,这种说明同时可以帮助读者去了解三重奏、四重奏、奏鸣曲等等结构的要领,因为它们几乎是完全相同的。“简要”这两个字是有意强调的,在一篇论文里实在不可能把变化无穷无尽的这类创作全部包括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