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王甲由于自己得疏忽给李乙发货时多发出了五件价值五十万元得货物。后王甲和李乙交涉,李乙承认了多收五件货,但他即拒绝退还多收得货物也不愿意付多收货物得货款,现王甲起诉到法院。 补充: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出现不同得意见:第一种意见,此案属于民法上不当得利得典型案件,法院不预受理,应当告诉当事人按民事案件立案第二种意见:此案表面上虽符不当得利得构成要件,但综合分析此案按侵占罪处理更为妥当,能更好保护当事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我不知道法院的最后判决,我想听听大家得意见补充:从条文中来看这是不当得利,我希望大家不要从字面意思去了解,而要从案情和法律追求的结果去分析,从条文上看大家都知道,但是很多专家都支持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