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图可以看出,在行政主体无偏见(主体适格)的基础上,具备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程序要素的行政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沟通行为。根据交往行为理论,这样的行政行为才具备交往理性(程序合理性),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