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行政处罚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种类,但是隐含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因为违法行为如果具有可持续性的话是需要立即停止的。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于不具有许可资格的,或者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者不需要采取资格罚的,或者尚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机关可以限制其从事或扩大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表现为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也可以表现为直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但这种限制不能达到使当事人停止停业的程度,否则就是责令停产停业了。这种行为罚是对营业权的限制,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具有防止和扩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效果。在名称表达上,《种子法》《安全生产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教育法》等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停止办学”等。《水污染防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25件法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16件行政法规规定了责令关闭企业、场所、职业中介机构、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网站等行政处罚。限制从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在时间和领域等方面实施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职业限制。宋华琳教授认为,禁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任务,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令违反行政法上特定义务的特定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特定业务或活动,或剥夺其某种任职资格,既是资格罚,也是声誉罚。限制从业是较重的处罚,等于宣布当事人在经济或者社会领域上休克或者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不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这一种。而且该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表明了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应该属于“责令改正”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