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 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 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 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 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A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与该地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 订了施工合同,但实际上,该建筑公司只是在名义上承包开发公司的 建筑工程,实际上是挂靠人甲、乙、丙分别负责建筑工程,并该建筑 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工程款由三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结 算,建筑公司与三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按三人各自工程价款的 2%收 (国税函发[1995]156 号,以下简称“156 号文”)规定:“根据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 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 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 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 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 所反映的情况,A 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签定了分包合同和内部协议, 三人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贵公司缴纳“管理费”, A 公司在这里只是 承担了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虽然没有参与施工,但由于于甲、乙、 丙三人签定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根据156 号文的规定,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