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限制产权房屋,其特点是有产权证,但又与原产权单位签有协议,比如未经同意不得买卖或是原单位优先回购等约定来限制房屋交易。但此限制的是交易行为,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是买卖,原产权单位无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否为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因此,此约定并不能成为阻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此种情况下一般只要是已经实际取得了产权证的情况,该房屋就可以作价评估,法院可以按评估价值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但在判定房屋归属的时候,如果双方都主张要房屋的话,一般法院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房屋判给 原产权单位职工的一方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