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寓的消防要求

2024-12-24 17: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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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六条 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九条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第十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第十一条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

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十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公寓消防相关规定:

1、出租房最低人均居住面积。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2、明确合法床位房。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3、明确居住出租房楼层要求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4、明确疏散通道数量。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参考资料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回答2:

关于公寓建筑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

1、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详见专题:旅馆、酒店、宾馆、度假村、疗养院-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2、其他的公寓类别,比如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可归类于宿舍、旅馆或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等。

3、对如一些特殊的业态,比如公寓式办公楼等,则可能是类似旅馆(或宿舍)与办公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4、公寓式办公楼由统一物业管理,根据使用要求,可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和卧室、厨房和厕所等房间。

扩展资料:

1、实际应用中,单、多层公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宜根据公寓建筑的性质确定,比如,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宜根据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要求:

一、要规范消防责任,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自身的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公寓内部的消防安全。

二、要加强隐患排查。要坚持把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要加强消防宣传,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公寓宣传栏、宣传橱窗以及楼宇视频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努力提升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天津保税支队联合派出所对辖区公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室内消火栓

回答3:

公寓消防要求如下:
1、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场所的公寓式住宅及公寓式办公防火分隔及疏散楼梯的设置。
公寓式住宅及公寓式办公一般位于城市中心,经济繁华,交通便利地段,底部一般会设置一些商业营业场所。笔者认为,公寓式住宅和公寓式办公底部设置商业营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和办公区域分隔。公寓式住宅其疏散楼梯应与商业营业场所楼梯分开设置。公寓式办公其疏散楼梯宜与商业营业场所分开设置,如确有困难,此类场所可合用疏散楼梯,楼梯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且楼梯至一层应能直通室外,避免商业营业场所应其非营业时间安全出口锁闭,导致个别疏散出口不通,造成安全隐患。
2、每个单元疏散出口的设置宽度及数量
对于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疏散出口的设置宽度及数量通常划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为: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0.9m,可设置一个;位于走到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及老年人建筑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m,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为: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时75m2,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对于住宅建筑一般设置一个户门。公寓式办公如要求每单元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对于个别单元内户型类似于住宅的单元式塔式户型的公寓式办公由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考虑到此类办公形式内部办公人员一般人数不多,且单元内有独立的卫生设备和辅助设施,实际办公面积将有所减少。如将各单元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其疏散距离可作一定程度的放宽,公寓式办公各单元室内任何一点至单元门的疏散距离不大于15m,当室内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如按疏散距离考虑,单位内面积就可适当放宽。其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出口,(2)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1m的出口,(3)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应设置二个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3、内部装修及单元内增设夹层的问题
公寓式住宅、公寓式办公的内装修设计,如开发商统一按精装现房出售,则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办公建筑的要求执行。办公、住宅单元内如由业主自行装修,则公共部位应按办公建筑装修标准执行。近年来,一些开发公司相继推出了挑高层高,由业主自行分隔这一新户型。无论是公寓式住宅还是公寓式办公,内部层高从4.5-5米多不等。大多数业主为了增加其内部使用面积,常使用木楼板将单元内分隔成两层,这一材料的使用不仅不能满足规范所要求的楼板耐火等级,而且还增加了火灾荷载;对于一些设置消防设施的单元,因其楼板的分隔造成底部一层没有报警和喷淋设施的保护,由此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在此种户型的建筑消防设计过程中,为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消防部门应对开发公司明确几点要求:(1)二次装修中对于内部增设夹层的单元,应由开发公司统一建设或在签署装修协议时,应明确楼板装修材料的选型,以应达到消防规范所要求的楼板耐火极限;(2)在消防土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增设夹层后消防设施的调整,消防报警应预留报警点位,喷淋应预留接口,由有资质的消防施工单位统一实施。
4、高层建筑各单元内消防设施的设置
对于近年来涌现的大量高层公寓式办公及公寓式住宅,在个单元内部是否要设置报警和喷淋设施;公寓式住宅是按高级住宅、高级酒店还是按普通住宅标准,公寓式办公是按住宅还是按办公标准执行,也是各方争论的一个焦点。对于设计部门,许多设计师对以上两种建筑形式往往模棱两可,导致为迎合开发商减少投资成本的目的,忽视规范的明确要求。笔者认为,我们应明确规范所制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条款或者说是最基本的要求,单元内设置喷淋及报警设施对于早期火灾的发现和扑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开发项目的成本,对于高层住宅户内部分消防设施的设置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高层公共用房,规范将此类建筑划分为一、二类高层及超高层分别要求。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建筑形式,在明确了其土地及房产性质以后,根据其性质划分为住宅和办公用房。
公寓式住宅按住宅标准:如为超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一、二类高层公寓住宅单元户内用房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当然对于此类建筑的公共活动部分及公共走道则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公寓式办公按办公用房标准:超高层及一类高层建筑,各单元户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二类高层建筑如各单元户内设置自动喷水则火灾自动报警可不设。

回答4:

可以拆除。
拆除的后果是,
1、当然,拆除之后火宅的危险增大了。
2、一般,消防部门、物业不会入户检查,也不会强制要求不得拆除(可能会有书面通知什么的,意思是他们没有责任了);
3、一般室内精装修较少,木作等可燃物少,起火的可能性小。
不拆的话,需要用吊顶掩饰了。难度大。

回答5:

底部设置商业的营业场所的公寓,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的楼板分隔及疏散楼梯的设置,要与商业营业场所的楼梯分开设置,楼梯的一层应能直接通向室外,每个单元的疏散口不少于两个,内部装修要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自行更改与装修的材料也要达到消防规范的标准。高层公寓的个个单元内要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