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2025-01-08 0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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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由于此类案件主体单一,案情复杂,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因而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一定的难度,引发的有关问题亟待重视。   一、关于无合同情形下纠纷的处理问题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契约关系,产生争议后应依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进行处理。但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部门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小区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为 物业管理纠纷 埋下了伏笔。   在无合同可依的情形下,法院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物业公司的资质问题。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后,法院可基于鼓励企业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角度,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公司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如物业公司不能补办手续,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不同意该物业公司继续管理,法院应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不应保护其违法违规而企图赚取的经济利益。二是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的;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就协议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达成协议,表明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的事项未约定,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也未约定,因而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而受到损失,可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酌情给予其因提供服务而受损的、相当于损失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世界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如奥地利1948年的《住宅所有权法》、德国1951年《住宅所有权及继续居住权法》、英国1957年《住宅法》等。由于我国目前对住宅方面立法滞后,尚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规定,故目前对建筑物管理尚无法律加以规范,国家建设部门拟议的规章尚未出台,目前仅存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学者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单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因为物业管理问题,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   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的法律,应视具体案情的性质而定。

回答2:

  第一:物业纠纷案件,这个范围简直是太广泛了,上到打架斗殴,下到邻里琐事,有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也有业主和业主的纠纷;物业几乎每天都有物业纠纷案件,每天都要去处理;

  第二:遇到物业纠纷案件,首先应该安抚矛盾双方,不要让矛盾升级;

  第三:了解事情经过,合理处置;
  了解事情经过后,能协调处理的协调处理,不在物业协调处理范围内的,做好解释;应该报国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报国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处理完后,要有后续的及时跟进和回防;

  第五:针对纠纷事件做好经验总结;同时某些事件也可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六:当然,以上说的一般事件的处理过程;
  如果发生了刑事治安案件等,那么就直接拨打110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