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实际上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可以说土地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而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向第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对比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两者概念可知,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区别。
一、计算方法不同
计算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算:
1、对于已有实际成交价,并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土地出让金是按照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如果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则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全部地价40%进行计算的。
2、对于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其土地出让金可以以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来计算。
3、采取上面两种方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若是存在异议,则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做相应评估,根据评估价的40%对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对于土地出让金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得出的,则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以不低于40%的标准对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
计算土地收益金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同,分别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用途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同。
2、如果房屋所处位置的土地级别不一样,则地价标准也会有区别。
3、房屋楼层不同,其地价标准也不一样。
总结:房屋面积即使相同,所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也有可能不同。
二、包括的具体内容不同
土地出让金目前已成为地方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它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另外,土地出让金可以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一二三产业机构;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也能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
土地收益金是一种财政收入,应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单位或个人发生划拨或出让土地出租的或者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进入市场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征收土地收益金主要意义在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对国家、单位 和个人的利益进行合理调节,利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保持合理水平,还能为向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过渡创造条件。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