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需要综合患者的职业接触史、既往病史、临床表现、实验诊断结果等多方面资料进行判定。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中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具体包括:1、 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2、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湘潭职业病诊断机构为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