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的三大区别:
一、责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2、连带赔偿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关系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得对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2、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三、成立条件不同:
1、连带清偿责任的成立条件: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连带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扩展资料:
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
1、法定连带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2、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
3、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
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债务是应当清偿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就是清偿,即彻底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是用“连带赔偿”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