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因此,您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是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不需要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