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自觉履行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这既是当事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也可以避免因强制履行所带来的不必要的不良后果。同时,对当事人本身也是一次良好的法制教育,可以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提高守法水平,行政机关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当事人自觉履行程序包括通过自觉的作为履行和自觉的不作为履行两种。自觉作为履行是指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履行处罚决定的一种履行方式。如罚款处罚,当事人应当自觉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缴纳罚款。自觉不作为履行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停止违法活动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履行方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当事人应当自觉停止生产或者经营。 当事人自觉履行应当及时、如实、全面地履行。及时履行就是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不得无故拖延。如实履行就是当事人必须按照处罚决定书上规定的方式、要求、数额等认真加以履行不得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全面履行就是当事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加以履行,不得讨价还价。 (二)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就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自觉履行是原则,是主要的履行方式。但自觉履行就很难实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 1、延迟加罚 延迟加罚,是适用于罚款处罚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款,按延迟时间给予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此,行政处罚实施后,如果有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企图不交罚款,一旦被行政机关发现,其罚款数额就可能成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地增加。因此,延迟加罚是保证行政处罚执行的重要措施。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拨抵罚款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将拍卖款抵作罚款;或者直接将存款拨抵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没有查封、扣押财物可供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可供拨抵的,或者拍卖款、存款不足以抵缴罚款数额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是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