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非直接民选,而是由各州依人口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获得一州相对多数选票候选人,其所属政党可推选该州所有的选举人团代表。此系统的创建是因为美国制宪时,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无意决定总统选举方式,故他们提供各州若干选举人团代表名额,而由各州自行决定其产生方式。现今各州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 这种选法有些特殊之处。例如说,获得全国最多普选票的候选人可能未获最多的选举人票。这在美国历史上曾于1826年、1888年、和2000年发生过三次。反对这种选举法者认为此系统并不民主,因为获最高民意支持者也许无法成为总统。支持此系统者则认为这种总统选举法可预防地域主义。因为在多州获得些微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可以胜过只在一州获得压倒性多数普选票者。所以为了获得选举人票,候选人必须普遍考虑美国各地区的要求,不能只在乎其中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