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地方行政制度 和选官制度

2025-01-28 10: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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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

春秋以前,不存在真正的地方行政区划 1.关于九州
按照汉代人的说法,中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起源于黄帝,《汉书地理志》“昔在黄帝,作舟车以济不通,旁行天下,方制万里,画野分州,得百里之国万区。”黄帝是传说中的人物,画野分州不大可靠。
“尧遭洪水,怀山襄陵,天下分绝,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做贡”但对于大禹更制九州,许多人深信不疑。尤其是名列五经之一的《尚书禹贡》详细描述了九州的范围,五服的区划。自然使人信服,古今的许多地方志在叙述本地的历史沿革时,都要追溯到大禹时代的九州。其实,《禹贡》也是战国时人的伪托,九州不过是战国时人乌托邦式的设想,但却表达了当时人们的地理知识。九州说是战国人所创,但春秋时已有这个概念。
《叔夷钟铭》“咸有九州,处禹之堵。”
一方面:其实在大禹时代不可能产生九州,就是在国家产生以后,也并不立即产生行政区划和其它地方制度。夏代、商代的文献不太完整,对其国家体制暂不论述。从西周的政治来看,还没有行政区划的痕迹。
西周实行的是封建制,其实质正如《左传·桓公二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周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国,诸侯又把国度以外的土地分封给士大夫,士大夫还可以把采邑以外的土地分封给士。分封的结果使得周王朝形成:天下——国——家三个基本的地域层次。
封建制的背景是宗法制。封建是地缘关系,宗法是血缘关系,封建与宗法二而一,一而二,用地缘来维护血缘关系。诸侯立家的目的与天子建国一样是屛卫王室。一旦建国以后,此土此民与天子无涉。不但天子授土是这样,就是诸侯将采邑分给士大夫以后,此采邑与诸侯无关。由于天子、诸侯、士大夫同为有土之君。因此,天下、国、家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周代实际上是全面分权的社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并无所谓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自然无所谓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先秦时代地方行政体制
一、春秋时期的地方行政体制与郡县制的萌芽 二、战国时期郡县制的正式形成及其补充形式 (一)郡县制的形成 (二)分君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地方行政体制与郡县制的萌芽
1、春秋时期的地方行政组织分两个系统:一是国中居民组织;二是野中居民组织。例如管仲在齐国实行 “三国五鄙制”,将国中分为21乡。乡的行政建制:轨(5家)——里(10轨,50家)、连(4里,200家)乡(10连,2000家)所设的官职: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
野鄙行政建制:邑(30家)——卒(300家)——乡(3000家)——县(9000家)——属(9万家)全国分为五属。所设的行政长官:邑有司——卒帅——县帅——属正
2、这一时期,出现了一种新的地方行政组织——郡、县制。周振鹤认为初秋时期,县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县与鄙相同,国以外的地域则为鄙,为县,为野。三者同义。
作为县鄙之县的县是不可数的的,是一大片土地的意思。而作为县邑之县的县,则是可数的,重点在说明以之作为自己的领土。
起初,县的建制大于郡,公元前493年,赵简子在誓师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种县,开始设置在边鄙地区,多是在被灭亡的国家或者是新获得的土地上,直接隶属于朝廷,带有边防重镇作
二、战国时期郡县制的正式形成及其补充形式 (一)郡县制的形成
战国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为郡县制,也有沿用春秋时期称邑的,但性质已经是地方政权县,而不是春秋时代的分邑。
春秋时期是县大于郡,战国时期则相反,是郡大于县。例如在睡虎地秦简《南郡守腾文书》,开宗明义:“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表明郡下辖县、道。县是设在内地的,道是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地方行政机构,相当于内地的县。
(二)分君制度
封君,就是国王把邑或县封赏给有功的文臣武将或王室亲贵。受封者称为“某君”或者“某侯”。封君在封邑内只收租税,没有行政、司法权。此外,封君的封号一般不世袭。因此,封君与春秋时期的封邑性质不同,封君制度,是郡县制的补充形式。
第二节从郡县制到州郡县三级制
一、秦汉地方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一)郡县与王国

(二)乡里制度
1、从全国范围来看,县是基层行政单位,但真正直接管理百姓的是乡、亭、里之类的组织。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以及地方教化、狱讼、治安等事,都是由乡、里官员直接承办。
2、《汉书》记载: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有缴,……皆秦制也。”这一排列是有矛盾的,实际上,乡、亭是并列的一级行政组织。大体上农村十里一乡,城市十里一亭,都直属于县。
3、三老掌教化、啬夫听诉讼、收赋税,游缴禁盗贼。三老掌教化,是百姓的表率,职责是教导人民安分守己,老老实实的服从统治者的剥削和压迫。三老在两汉时期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可以与县丞分庭抗礼,而且可以直接上书皇帝,陈述自己意见。由于三老不是行政职务,也无俸禄,他比直接盘剥人民的乡官有更大的欺骗性。
4、乡官实际上是以啬夫为主,他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职务。啬夫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秩啬夫,秩百石,登入官簿,佩带印绶,是两汉官吏的最末一个等级。一是小乡的无秩啬夫,为县所置,不入官品,无印绶,俸禄低于百石,往往兼管三老和啬夫的职责。啬夫承担乡一级的一切政务,是乡里最直接的统治者,因而当时有”但闻有啬夫,不知郡县“的说法。
亭是与乡评级的行政单位,介于县与里之间,主要设置在城市,如西汉长安有16个亭,东汉洛阳有20个亭。乡村集镇也设亭,主要起客舍和邮传作用。亭的长官叫亭长,由县里任命。主要职责是捕盗,维护治安。上级官员经过时,负责保卫工作,还要检查过往行人,执行宵禁法,有权捕系犯人。总之有理民之责。
乡以下的居民组织是里、什、伍。里有里正,父老、社宰、里门监等。
里以下主持10家的叫什典,主持5家的称伍老。所有百姓都被编制在什伍组织中。
两汉昧年登造一次户籍,由乡官组织民户到县“案比”。居民实行什伍连坐,一人犯罪,同什伍之人都要受到惩罚。
这种户籍按比、连作的制度是在农业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反过来又巩固这种自然经济,把绝大部分居民束缚在土地上,“死徙勿出乡”,以便为封建国家源源不断的提供租税、兵役和徭役,成为封建统治的基础。
(三)秦汉地方行政体制的特点
首先,除秦始皇短短的15年外,两汉426年间,地方行政体制基本上是郡国并行,以郡县制为主。 这种体制,一方面保证了整体上的中央集权,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不同程度的封建割据。这样一来,中央集权与封建割据的矛盾在两汉时期就一直存在着。
其次,秦汉地方行政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司法、军事与财政的合一。
第三,秦汉时期地方行政机构的运行主要靠行政法规和有朝廷不断发布的诏、令、制、敕等的指导。 (四)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地方政府在政治、军事、财政、司法等方面必须绝对服从中央政府。由于国家大事千头万绪,必须有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为之服务;中央政府不能亦不能揽尽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切事务,所以必须有中央与地方的适当分权。
1、秦汉时期中央控制地方的手段:
除了依靠各种严密的法律制度使之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外,更多地通过以皇帝名义下达的命、令、诏、制敕等使地方随时调整政策。
一方面,中央牢牢掌握对郡县主要官吏的任免权,在郡县两级地方官员与机构的设置上,也注意适当分权而达到便于控制的目的。另一方面,又特别注意加强加强监察工作。秦和西汉初期,在郡置监察御史,作为中央在地方的耳目。汉武帝更设置十三部刺史,全面对郡一级行使监察之权。
2、秦汉时期的中央政府在对地方加强控制的同时,也赋予各级地方一定的权限,如郡守、县令可以自置属吏,还可以自置教条、即颁布地方法规,享有对所辖地区的行政、军事、司法、监察等权。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适度分权是保证国家集中统一,上下协和、行政机器正常运转所需要的。但是,恰当处理好这个关系并不容易,中央集权过多和地方拥有的权限过大,都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因为中央过分集权妨碍地方机构灵活地处理问题,延误地方政务;地方政府揽权过多又往往造成封建割据。皇朝中央一般倾向越来越多的集权,而地方政府则希望自己手中握有更对“便宜行事”的权利。这样,中央与地方在集权与分权问题上就一直存在着或明或暗的斗争,从秦朝到东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体经历了一个中央高度集权到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再到地方权限过大的过程。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先秦时期选官制度产生较早,漫长的先秦时期是各种制度包括选官制度孕育、发展的时代.先秦选官制度大致分为三个时期:史前期、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整个先秦时期至少有六种选官制度:选举制、学仕制、军功制、客卿制、考核制、世官制.先秦多渠道选官制度成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渊源,对秦王朝以至后世官制产生深远影响,其中选举、荐举等选官方式直接发展为察举以至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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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和推荐制

回答3:

郡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