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退婚,关于返还费用的疑问
哇赫那拉闻多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必须要的“习俗”给付礼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同居时间;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5、同居二年以上的,一般不返还彩礼。
四、彩礼的范围;
1、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
2、婚约中财物的给付是完全出于一方自愿,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 对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3、双方平时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属于正常的交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综上所述,本案中,你她人同居,未有明确大额彩礼,是否有当地民俗无法确定,故返还的可能极小。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你们属于第一项,给付彩礼,男方有证据,女方必须返还。
至于其他花销,不在返还内。
【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你们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不能分清是女方给男方打工,还是男方给女方买了多少钱的物品,给了女方多少钱。
两个人的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分割,基本是各占一半。
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最好是协商解决。
订婚未登记的,如果分手彩礼应当退还,其他开支无需赔偿。如果赠与的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也应当退还。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女方是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工资,或者要求分割店铺利润。
我只知道彩礼钱如果没领结婚证是按法律必须返还的。领了结婚证彩礼钱是不能返还的。但是有的女方家能赖,会少还点。
金器也得返还
同居期间的开支就不用要了,
赠的物品更要不回来了
我反对订婚,没有意义,酒席谁叫你摆了,女方提出的退婚,订婚酒席你们协商她是应该补偿一部分的。
即使起诉 也会先用小庭来调解,调解不了再开庭
我觉得你还是和他好商好量
1.彩礼和金器 确实要还 毕竟还没结婚这笔数目也较大,即使开庭也会让你偿还的
2.同居期间的开支属于2人共同使用,虽未结婚,但是消费是在2人之间,这点可以协商免除。
3 这个也是协商,协商不成有法院根据现实情况裁决
本着好聚好散的 原则,大家做不了夫妻,那也没必要弄的跟仇人一样。你说是吧,能协商就协商,实在不行就起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