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年以后的同居关系已经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了(他们生活了10,那么同居关系就是2003年了;94年以后的同居关系要想被法律保护,就得补办结婚证。只要在办结婚证时,符合结婚形式要件,就可以在民政局领到结婚证!如果之前存在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情况,不会成为之后补办结婚证的障碍),所以没有婚姻约束!跟其他人结婚根本不存在重婚的“违法行为/情节”。所以不要叫“他的前夫”;
2、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并不是说,就此而否定了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血缘关系”,此种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血缘关系,不以任何契约形式消除,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如1、未成年子的的扶养费——扶养费包括教育、医疗、生活等费/大学教育费用不包过在此。2、血缘关系约束同血缘的三代亲属结婚)。所以谁也没权利剥夺,包括法律也没有这个强制性,(但如果存在一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情况,扶养的一方可以中止/并非“终止”另一方的“探望权”;什么是不利于未成年的子女情形?——如:恶习、传染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等)
3、那么小孩的扶养权,判给谁呢?(没必要去学校带小孩走,1、不受法律保护。2、对自己不利/法院会认定你对小孩的教育和保护能力差。)所以只能诉讼解决(因为你们的亲子关系客观存在,受法律保护和认定)。在哪一方成长/扶养的有争夺优势,哪一方条件(经济)好有教育培养小孩的优势,哪一方有恶习(赌博/吸毒/打小孩等)哪么处在劣势了。10岁以下的按前述规则。10岁以上的要尊询小孩的意向——按10岁以上小孩的意向办。
4、哦!忘记了,你还问怎么诉讼是吧!法院有调查权,不要什么证明,简单得很!你这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你担心这个小问题,太小朋友观念了吧!没有证件,对方无论怎么否定,或找人作假,或违法出具假的证明。你只要申请法院做一个亲子鉴定就行了,他敢不配合做这个鉴定,那么判决一定对他不利/可以否定他之前的大多数主张和证据。——这个问题太小儿科了。
对于你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至于孩子的监护权,可以考虑协商或诉讼解决,即使领走孩子也不构成犯罪。
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家庭生活状况,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对10岁以上的孩子会征求他的意见,来决定跟谁生活。
因为他们没有结婚证,所以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现在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
她去学校带走自己的孩子,这不违法,也不存在“偷”。
她如果要彻底结束现在的关系,可以去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同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同居财产的话)。
实事婚姻.可以到法院对子女抚养权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