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介绍,您所在工作单位执行的是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人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职工每人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要求,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行政部门如果也是这个时间(多出的时间当然没有算加班),是违法的,如果是,反应?市总工劳动部门举报!
劳动时间是劳动合同里面注明的,如果没有注明,就是违法,如果有注明,就是合法的。
不违法,只要合同确实如此写的 也是按这个给你发的工资
违反劳动法
到劳动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