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因出现了妨碍法庭继续审理的事由,人民法院将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审理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而决定中途停止审理的一种审判制度。中止审理的事由包括: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是不同的,它不是审理的推延,而是程序的中断,恢复诉讼的日期难以在中止时确定。
(三)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自诉人死亡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能证明他是清白的时候
疯了或傻了就中止,死了就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