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区别
首先从学理上故意杀人罪属于刑法中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一类,这一类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并列的。而在刑法中没有所谓的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我想你也许说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罪的区分在四个犯罪构成上
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区别)
主观方面故意(无区别)
客体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自然人身体的生命权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的手段仅仅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命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针对大多数人的安全而且手段不能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
比如:一个人为了杀死自己的女友。想出了在女友下班途中用汽车冲撞的方式杀死女友的方法。这时区分点出现
故意杀人罪(路上只有女友一个人而冲撞女友)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女友在逛街 街上很多人而冲撞)
此外,在定罪量刑上双方基本没有什么区别。两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请参阅《刑法》第114、115条及232条和《刑法修正案(三)》
前面针对的一般是特定对象,后面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