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

2024-12-31 21: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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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中的 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对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中的 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是立法者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害怕丢失工作而不敢对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主张权利的一个保护性规定,是个例外规定,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一年之内必须提出请求。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时重新计算一年时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就是接着剩余的时间算。

回答2:

1,第四款中的表述含义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标准等纠纷的,随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且该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不受第一款(1年)限制。2, 一般不存在延期仲裁期限的可能。 除非是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法院应当受理。

回答3:

可以延长仲裁期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