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
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
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
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
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
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综合上引条文,AC项合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第2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
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
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B项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
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
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bd,死刑二审必须开庭,死刑要最高院核准
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上诉,如果检察院抗诉的话,没有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b,如果多选就是bd,
上诉不加刑只是真对被告人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来说的,只要检察院抗诉,被告就算上诉了,不好意思该怎么加还是怎么加,至于发回重审要事实认定错误或者程序存在严重问题。
没有,因为检院抗诉是可以增加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