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令公布实施自公布日起施行
2008年的4月1日
199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