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相关并不代表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这种情况法院是可合并,也可不合并,法院并无不妥,还有你说到的调解书和判决书的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并不能在审判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李某在调解过程中承认的事实,是不能当作审判的依据的,除非周某另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所自认的事实,所以法官也并没有枉法裁判,是不能依据这个申请法官回避的。
此案不宜合并审理,但调解是可以的。如果真如你所说,那么法院的一审判决有误,建议你们上诉处理。
同一法律行为,即他人与我非我四邻关系,硬要占用了我持有宅基证合法宅基物权,拆我房建我宅基证范围,多年报警、诉讼……,办案歪曲事实及法律性质,硬称“宅基纠纷”,都侵犯我在宅基证范围建筑,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法律关系,民事称我举证不足。他非我四邻,在行政诉讼中,不审“刑事硬要占用”违法犯罪行为。同一法律侵犯我住宅行为,我今年66岁了,…。
问?
现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行政庭,能制止违法犯罪吗?
这个问题我不太懂哎 不过我会在线等高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