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区别如下:
1、仲裁和诉讼提起发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订立的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必须是书面的,没有书面协议不能仲裁),自愿将双方发生的纠纷交由第三方仲裁机构介入,进行裁决,协助双方解决纠纷的社会救济机制,协议可以是纠纷发生前订立的,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订立的。
诉讼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即可。属于公力救济,也就是借助国家公权力介入,具有强制性。
2、仲裁和诉讼可受理的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行政纠纷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即使双方有协议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收养关系是否继续、监护义务等等有关的纠纷,都不适用仲裁。
而诉讼则没有此类限制。诉讼可容纳的范围极广,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等都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裁决。
3、仲裁和诉讼的管辖机制不同
仲裁没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之分,管辖机构的选择尊重当事人意愿。
诉讼则较为严格,提起诉讼须按照法律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不可随意约定。
4、仲裁和诉讼的自主选择权范围不同
仲裁提起后,当事人可从仲裁员名单中任意选择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择,从而组成仲裁庭。
但诉讼提起后,除根据法定情形可申请回避外,当事人不可自由选择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诉讼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自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
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的裁判结果为最终的裁判结果,不可再上诉,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符合再审条件的,可申请再审。
一、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主持纠纷解决的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学者。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五、 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六、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
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经常会因为货款交付、货物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一旦产生纠纷,如何解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这样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仲裁和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尊重当事人意愿是仲裁方式的最大特点,当事人运不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解决哪些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等等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诉讼则实行强制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诉讼则不同,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二审即为终审。另外,从审限上看,青岛仲裁委员会规定普通程序应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审结,如选择简易程序则应在2个月内审结;而人民法院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再者,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在裁决的执行方面,如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纽约公约》的约定,青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在所有签约国内得到执行。 (高 青)
什么是仲裁?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这很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特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仲裁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仲裁法就是“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启动民事纠纷解决的一审、二审,甚至,还可以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申请再审。
而仲裁则实行“仲裁终结制”,一次仲裁则结束。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就是说一个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决,便进入执行程序,没有第二次裁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做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仲裁是协议制度,无协议不仲裁,而民事诉讼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诉条件即可
仲裁是一裁终局,民诉是二审终审,
两者是或裁或审,管辖相互排斥。
1、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起诉,在其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
问题太复杂了,自己看相关的书和资料吧
区别有:裁判权来源不同、管辖制度不同、受案范围不同、审理原则不同、审理组织不同、审理程序不同、审理期限不同等等。
2、仲裁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
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3、仲裁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没约定的不能仲裁,
诉讼是当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