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搬迁如果是政府的行为导致搬迁,可以等同于拆迁;如果是自己的原因搬迁,和拆迁就没关系了。拆迁是特定用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拆迁_百度百科 搬迁_百度百科
拆迁与搬迁有什么不一样
最近家里要搬迁了,不过以前好像是叫拆迁的请问有什么不同?
拆迁与搬迁有什么不一样
最近家里要搬迁了,不过以前好像是叫拆迁的请问有什么不同?
拓展资料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拆迁”变“搬迁”的立法意义发表时间:2010-1-26 点击率:108次 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京报》1月21日)《新条例》因受到专家的极高评价而备受期待。专家评价,“搬迁”变“拆迁”,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而也有人指出,一字之差恐怕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文字游戏,换汤不换药。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虚而不实的表述与文字并不少见,由于这些规定缺乏有效地操作手段与执行力度到最后沦为“一纸空文”。笔者认为,本次条例的修改具有极大进步与实际意义。原因在于,《新条例》规定,土地搬迁征用需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指出,“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收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搬迁统一定性为“公共利益”,这一理念首先对搬迁前提进行了界定,凡以非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搬迁都不在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调整范围,依据这一标准,政府将成为负责搬迁的直接主体;其次,对公众而言,搬迁的补偿标准也将统一,这对于遏制以公谋私、暴力拆迁的违法行为具有巨大积极作用。当然,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则是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的关键环节,这将对新条例的立法效应产生决定性作用。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你说的搬迁如果是政府的行为导致搬迁,可以等同于拆迁;如果是自己的原因搬迁,和拆迁就没关系了。拆迁是特定用词。
“拆迁”的意思是指由征地的人民政府和征地的单位说了算,叫搬的房子必须得搬,是强制性行为。“搬迁”的意思是指由征地的人民政府和单位以及住户三方对被征地的住户共同迁移的行为,这句话中有一个三方共同自愿的含义,与“拆迁”成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