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一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找不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时,应该如何处理?

希望懂得的人帮忙回答以下!谢谢
2024-12-14 13:58:2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你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而不论这个规定是否合理、公平。
如果没有规定,那么你就只有试图调解了,向双方讲明情况,指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要求双方和解。还不行,就要看具体的情况了,民事方面的民法通则有几个基本原则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如觉得有风险,就逐级向上请示吧。
近日查得,如是合同关系中的问题,可引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如违反地方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益利益,以规章为说理理由,作为认定事实及划分责任的依据,但援引的条文只能是法律规定:合同法基本原则。
什么类型的案子啊,讲讲啊,我对这样的事挺有兴趣的。
morgon@126.com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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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嘛不讲明具体的情况?

回答2:

1,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
2,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
如果上述还不能解决,就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衡量法律基本价值(正义,公平。。。)套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来结案。

回答3:

可以在以前典型的类似案理查询,借鉴,我国好象还没这方面规定,我记得英国等西方国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按照以前同类案子判处

回答4:

法律空子就是这样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