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没关系的,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予以答辩.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个人只需要提供事实,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说法一点道理都没有。因为已经出了仲裁书,公司不能再仲裁,只能起诉法院,所以,公司应该是向法院起诉了。
1、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情形,你无须书面通知。不过既然仲裁书支持了你,你可以从中找出适合你的理由。
2、公司违反,劳动者有权自行解除合同,这是你的权利,公司有什么损失只能自行负担。
仅供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签劳动合同,未交三金,这两条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算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用书面通知。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满半年按半年算,超半年按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