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会及简称如下所示:
一、23个省的省会及简称分别为:
河北省(冀,石家庄)、山西省(晋,太原)、辽宁省(辽,沈阳)、吉林省(吉,长春)、黑龙江省(黑,哈尔滨)、江苏省(苏,南京)、浙江省(浙,杭州)、安徽省(皖,合肥)、福建省(闽,福州)、江西省(赣,南昌)、山东省(鲁,济南)。
河南省(豫,郑州)、湖北省(鄂,武汉)、湖南省(湘,长沙)、广东省(粤,广州)、海南省(琼,海口)、四川省(川或蜀,成都)、贵州省(贵或黔,贵阳)、云南省(云或滇,昆明)、陕西省(陕或秦,西安)、甘肃省(甘或陇,兰州)、青海省(青,西宁)、台湾省(台,台北)。
二、5个自治区简称分别为:
内蒙古自治区(蒙,呼和浩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宁)、西藏自治区(藏,拉萨)、宁夏回族自治区(宁,银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乌鲁木齐)。
三、4个直辖市简称分别为:
北京市(京,北京)、天津市(津,天津)、上海市(沪,上海)、重庆市(渝,重庆)。
四、2个特别行政区简称分别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澳门)。
行政区域划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