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收入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小区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小区电梯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电梯所占用的公摊面积由全体业主提供。但是广告费由物业公司收取,一般的广告费数字不大,收取的广告费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有的小区甚至能实现正营收,这些营收可能会分红给业主。 物业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因此所取得的广告收入或展位收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主要应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