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餐补也是需要计入收入总额来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员工餐补要交的,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津贴、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对这一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了解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国家已经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对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员工的补贴、津贴,市地税局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文)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需要,所有的工资、津贴、补贴都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以发放现金的形式计入工资总额,是需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这个我们公司是算在工资里的,所以是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