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3.父母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父(母)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6周岁)。
2.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或在一起但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由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并盖户口专用章),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子女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子女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思明、湖里区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夫妻投靠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2.夫妻已结婚登记。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思明、湖里区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父母投靠户口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成年子女的,年龄不受限制,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子女户口迁移参照上述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厦门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并盖户口专用章)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父母投靠户口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成年子女,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岛内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五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凭证。收养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所需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弃婴未落户除外)。 三、办理程序 1、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尚未落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收养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领(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大厅申请)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持准迁凭证直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有《收养登记证》,直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申领准迁证。材料齐全,派出所、分局应当场办理。 派出所出具证明须知 一、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条件 1.公民或单位在办理个人或社会事务时确实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的。 2.派出所出具证明必须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如实提供。 二、下列证明派出所应给予提供 1.个人户籍证明。公民需要证明其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时,可以用公民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户籍内勤民警核准无误后加盖户籍内勤民警印章和户口专用章,一般不再另外出具户籍证明。对个别特殊情况需出具户籍证明,应提供需出具户籍证明单位的介绍信。 2.个人户口注销证明(含出国、出境、入伍、死亡)。 3.群众向派出所报失护照、身份证遗失或身份证未办理证明。 4.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人员,办理户口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 5.实际居住在本所辖区的常住户口人员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 6.人口信息查询。 7.户内人员关系证明。 8.公民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9.公安业务部门在执法中需要派出所出示的有关证明。 三、派出所协助调查事项 1.群众因公证需要,公证员到派出所要求协助调查有关事宜。 2.群众需查询个人或直系亲属有关原始户口迁移变动情况。 四、办理时限 有无违法犯罪证明、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和需查阅原始户籍档案方能提供的证明,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其余证明情况属实的,当场办理。
出生申报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父母双方都是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新生婴儿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4.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人才集体户、一方为非人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随非人才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父母双方都是人才集体户口或者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市外户口,新生婴儿可随本市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5.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6.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可在本市申报落户。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本市申报出生的,如果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内,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孩子是否落户;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需提供省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父(母)户口原为省外,迁入本市前出生的,需提供省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 5.属上述第4款情况,还需要出具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同意申报户口证明信。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三、办理程序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日内核准。有关户口注销须知 一、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在葬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和取得国外、境外定居的有效许可证明(签证或永久居留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缴交其居民身份证。 以上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四、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 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录取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分户和立户须知 居民家庭成员中因结婚等原因有住房并分开生活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分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未满18周岁的(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或双亡的)不得单独立户;租私房居住的不得单独立户。 情况清楚可当场办理,需要调查的,5个工作日核准。
在当事人迁徙理由正当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户口迁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