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买房写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一方无权分割。
婚后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款出资,如果只是部分出资,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仍然不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有财产。在父母全款出资的情况下,房产证必须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才算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您好,有约定按约定,如无约定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不是这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