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程序
1、你对工伤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若还是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你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取得一个最终鉴定结论。
3、若你与单位就工伤待遇具体费用发生纠纷,可以向市劳动争
发生工伤,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提,劳动者或家属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等治疗结束,伤情稳定了,作劳动能力鉴定,定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待遇。
单位不缴工伤保险,一切费用由其支出
近来,在对新劳务合作业务中,工伤索赔占劳务纠纷事件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成为目前我对新劳务合作业务的一大突出问题。为帮助在新加坡工作期间受伤、死亡的我劳务人员及其家属顺利完成索赔,现将有关索赔程序及注意事项等问题介绍如下:
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负责依据新加坡《工人工伤索赔法》处理新加坡及外籍劳工的工伤索赔工作。中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新加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我驻新使馆经商处的委托,负责协助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处理中国工人在新工伤、死亡引起的无异议索赔,其目的是使赔偿金能够尽快赔付到我劳务人员或劳务人员家属手中,维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伤、死亡劳务人员家属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下列文件:
一、与死者的已婚证书;
二、有关亲属的出生证明(指受益人:配偶、子女、父母);
三、死者的出生和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如有则提供);
四、有关亲属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经过世,请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
六、与死者生前的通信、亲属收到死者生前汇款的有关收据;
七、其它可以支持有关亲属索赔的证据文件。
八、除提供上述公证材料外,当地公证部门需在索赔表的最后一项注明“以上某某人(所有申请索赔的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我面前在该索赔表上签字或画押”,公证员签字,公证处盖章。亲属必须如实填写索赔表(FATAL ACCIDENT STATEMENT,简称FAS)。
以上公证材料除第六项和第七项,以及死者的死亡证明可不提供外,其他均必须提供。
我们将通过受伤或死亡劳务人员的派遣公司或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地区的商务厅(委、局)处理工伤、死亡劳务人员的索赔工作。派遣公司或有关商务厅(委、局)在协助家属完成有关表格填写、公证等手续后,劳务人员或劳务人员家属将公证后的全部文件复印留底,原件寄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我们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转交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
职业安全与健康署按照其内部工作程序对索赔案件进行处理,在各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将按新加坡《工人工伤索赔法》进行赔偿,死亡赔偿的最高金额是111,000.00新元,最低是37,000.00新元,死亡人员的年龄越轻、生前工资越高,获得的赔偿金相对越多。新加坡人力部对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死者的父亲享受赔偿金的5%,母亲5%,孩子45%,妻子45%。由于死者的妻子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孩子的45%与妻子的45%一起都开在妻子的名下。
职业安全与健康署在收到保险公司或雇主的支票后,将签发标准格式的赔偿金函(INDEMNITY)和承诺函(ACKNOWLEDGEMENT OF COMPENSATION)寄送我们,由我们转寄给受益人。所有受益人应在赔偿金函和承诺函上签字(不能签字的小孩除外),派遣公司或外经贸委在证人(WITNESS)处签字并盖公章。完成上述手续后,受益人将文件复印留底后,原件寄送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我们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转交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
新加坡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在接到上述文件审核合格后,将把注明金额和每个受益人姓名的支票寄送我们,我们将直接或通过有关派遣公司或商务厅(委、局)将支票转达受益人。受益人在有关派遣公司或商务厅(委、局)的指导下办理提款手续,并在相关收据上签字画押,派遣公司或商务厅(委、局)在收据证人处签字盖章。受益人完成上述程序后,将收据寄回我驻新使馆经商处,我们转交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至此,索赔全部完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索赔过程是在双方对赔偿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一旦在索赔过程中有关方面包括保险公司、雇主、受益人提出异议,未达成一致的,就要通过劳工法庭进行审理。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我驻新使馆经商处将无法代表工伤、死亡劳务人员家属进行司法协调,必须由工伤、死亡劳务人员家属委托律师事务所或指定其他人做为受益人代表进行协调。
通过劳工法庭审理的索赔案件往往耗时较长,可达一年以上。在协商过程中,人力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署会向保险公司、雇主或受益人代表发一份索赔评估书(NOTICE OF ASSESSMENT OF COMPENSATION),对赔偿的金额做出评估。有关当事人如果对评估书中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必须在14天之内提出,否则被视为接受。接受评估书的保险公司或雇主必须在收到评估书的21天之内将评估书规定金额的支票送达职业安全与健康署。
另外,就业准证持有者不受《工人工伤索赔法》的保护,因此,所有持就业准证来新工作的人员都应该在其签订的雇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
如果你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那么应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这算完成了第一步,可告一段落。不知道停工留薪期是多长时间。下一步要等受伤职工完成治疗,伤情稳定后,你就可帮助受伤职工申请工伤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有相关的表格让你填写,最后还需要单位领导签字。工伤鉴定的内容部分你需要和伤者确认后填写,以确保工伤鉴定时不被遗漏,但所有需要鉴定的伤情和部位,必须有近期的相应的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支持。这都是需要伤者提供的。实在没法和你说得太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告诉你如何做和准备什么材料。我把我们这里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告知单》《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登记表》截图给你,供你参考。所有材料备齐后交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材料齐全,他们会统一安排时间和医疗机构,为伤者做工伤鉴定。从鉴定之日起,一个月之后鉴定结果就会下来。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放弃工伤鉴定,如果鉴定出伤残等级后,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而且医疗费100%赔偿。上了工伤保险,就是可以享受这个待遇的。
以下逐一回答你的问题:
1.误工费怎么计算?到底是受伤前"几个月"工资的平均值?包含加班费吗?
在国家规定中,工伤后并没有误工费这一条费用,所以这项你只能和工厂老板谈~~也就是双方协商。
2.工伤出院以后,整个理赔程序该怎么走?
因为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所有理赔都找你工厂的老板。至于理赔程序也就决定于你和你老板怎么谈得了。
3.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还有劳动能力鉴定各是什么关系?都需要做吗?谁先谁后?
当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是可以做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也是免费的。个人在发生工伤一年以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一般60日以内能判定。并不是说认定一定要比鉴定前,只是如果你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话,要么单位开具证明,单位委托做鉴定,那就不需要工伤认定书。没有单位委托的话那只能先做工伤认定书。一般鉴定也是根据伤情的,要等到手里面的内固定取出后才能做鉴定,所以鉴定是有一段时间的。医药费在工伤认定下达以后就可以索取了,不是要等到鉴定的。鉴定出来的级别只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关,和医药费是没有关系的。
4.以上这种伤情一般为几级?可赔付几多钱?
你这个情况,鉴定是一定有级别的,但是多少级是要看当地鉴定部门的为准。你的赔偿有1、医药费(因为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和老板协商)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的话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9级的话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8 以此类推)3、和他解除劳务合同的时候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要根据个人情况包括年龄什么的。你可以看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咨询的话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工伤部门,应该是有法律咨询
伤者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后一年内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如:劳动合同或者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诊断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材料。
领取到工伤认定书,劳动者经过治疗病情稳定或者出院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如:
1、劳动能力申请书;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鉴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报告等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每个地区有每个地租的具体情况。你煮好写明你是哪个地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