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平去世,其遗产由李平的妻子和孩子进行继承。
2、李平的弟弟无权主张。理由:父母先于子女死亡的情况不适用代位继承,只有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李平的遗产由其妻子和孩子继承。李平的父母先于李平死亡,他们没有权利继承李平的遗产。当然,李平的弟弟就没有权利主张继承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分得的那部分遗产。
不能,他妻子是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由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弟弟是没有继承权的。 但是如果是他弟弟确实有生活困难,可以从遗产中分得小部分
遗产应有妻子和孩子继承,妻子和孩子是第一继承人
兰州估计是李平的弟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