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农村房屋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只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可以转让,如果对外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更是无法过户的。
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户,通常都是在村委会的同意下,双方签署合同,村委会盖章,然后买卖双方持合同书,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进行过户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