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8年超出限额300万元(1500-8000*15%),可以结转2009扣除。
2009扣除限额1350(9000*15%),实际发生1000,上年结转本年扣除300,当年可以扣除1300万元。
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9年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9000*15%=1350万元;最大限额;
因为实际发生只有1000万元,
所以:2009年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D,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