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的方法:
一、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
二、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三、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四、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公司 等。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发票未收到前,可以暂估成本。暂估入帐的成本在汇算清缴前,若是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暂估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必须调增纳税所得额。
如果你确认有这么成本发票没有来,是可以暂估的;
如果没有,则不可以,那样属于随意调节会计利润;
希望能帮助到你!
可以呀,不过主营业务成本不用暂估,等发票回后冲红,再按发票金额转成本。
方法: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 等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即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 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暂估成本:就是购进的物品已入库,但是结算用的发票等手续没有到,为了账实相符,库存商品先入上账。待以后月份发票收到后,将原先入账分录用红字原笔重回,再按发票重新做一回购进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