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这是因为:增值税已实行价外征收,而交叉征收的消费税又是增值税的税基,为了避免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和产生误解,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这样,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的税基与增值税的税基是一样的,即: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
应税消费品消费额的内容包括:
(1)销售价款。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上的好处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列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但是,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价款。是指纳税人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计入销售额中。
(3)委托加工价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消费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对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①纳税人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③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其押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④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当月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通常是含税的,计算时要转换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与增值税政策相同。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后,计算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