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胡某的妻子周某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剖腹产。但是,他的妻子连同婴儿却命丧医院。事后,胡某找到医院要求医院赔偿,医院却说周某子宫受到过创伤,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由于患者的体质所致,拒绝赔偿。医院领导态度强硬,他说如果胡某想要得到医院的赔偿,就要拿出证据来。胡某只是一个农民,他并不懂医也不懂法,所以不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办。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律师点评
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对于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是否合格等问题,别说患者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因此据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
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更好地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院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提醒
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力量对比悬殊,如果像其他民事诉讼一样,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劣势的患者来说显然不公平,所以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一种保护。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部分要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