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
1.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 √(A/∏)大于或等于5m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A/∏)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r=5-√(A/∏)(3.2.4 - 1)
式中 lr — 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
A — 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3.2.4 - 2)
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的长度(m)。
2. 当土壤电阻率ρ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
注: 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
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 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2.5条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rn。
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揩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第3.3.2条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要求。
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I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
Se2≥0.3KcRI (3.3.4)
式中 Se2 — 地中距离(rn);
KC —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 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3.3.5条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