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偷窥,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扩展资料:
案例:非法入侵住宅偷窥别人隐私
记者从祥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区某村村民尹某某酒后翻墙进入本村女村民家中,看其洗澡,近日,尹某某被祥符区法院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9月23日22时许,尹某某酒后从本村女村民米某某家东边翻墙进入其家中,发现米某某家偏房的屋里亮着灯,遂推门,正在洗澡的米某某从里面上了锁,尹某某没能推开。于是尹某某走到窗前用力推开窗户,拨开了窗帘,看见米某某正在屋里冲澡。
米某某看到窗外的尹某某吓坏了,惊慌之余,米某某质问尹某某:“你想干啥?”尹某某竟然毫不回避,点上一根烟说:“不干啥,就看看。”米某某见尹某某没有离开的意思,就大声呼喊,尹某某见事情不妙,方慌忙跳墙逃跑。
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不怀好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偷窥别人隐私,破坏了他人生活的安宁,且对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非法入侵住宅 偷窥别人隐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可以处15天以下治安拘留或送劳动教养。
要具体看情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多次是指:重复实施三次以上的;群发一次即视为多次。
隐私是指:受法律保护,不宜被公众知悉的自身权利。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婚姻状况、偷窥女厕所、女浴室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致使受害人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工作、休息的;
2、多次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3、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手段、情节较恶劣的;
4、其他应从重的情形。